問:社會資本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時,如何對2020年12月31日前開始實施且至解釋施行日尚未完成的PPP項目合同進行銜接處理?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財會〔2021〕1號,以下簡稱《解釋第14號》)的相關規定,2020年12月31日前開始實施且至《解釋第14號》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關PPP項目合同,未按照《解釋第14號》及PPP項目合同社會資本方會計處理實施問答和應用案例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時社會資本方需要合理估計PPP項目合同歷史期間的折現率、單獨售價等信息;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社會資本方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解釋第14號》的相關規定。社會資本方應當將執行《解釋第14號》形成的累計影響數,調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
社會資本方為了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有關的信息,可以披露與追溯調整有關的信息,如假設調整可比期間信息,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影響等。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相關規定,不切實可行,指的是企業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獲得PPP項目合同追溯調整所必需的相關信息,從而導致對追溯調整無法應用《解釋第14號》的相關規定。
PPP項目合同尚未完成,指的是PPP項目合同的建造、運營和移交等一項或多項義務在《解釋第14號》施行日之前尚未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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