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方便納稅人自主選擇辦稅場所,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就辦稅事項省內通辦和同城通辦(業(yè)務范圍見附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辦稅事項省內通辦,是指在不改變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稅收預算級次和收入歸屬的前提下,江西省區(qū)域內的稅務機關通過全職能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等為納稅人提供不受區(qū)域限制的辦稅服務。
二、辦稅事項同城通辦,是指在不改變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稅收預算級次和收入歸屬的前提下,江西省同一設區(qū)市區(qū)域內稅務機關通過全職能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等為納稅人提供不受區(qū)域限制的辦稅服務。
三、納入省內通辦、同城通辦業(yè)務范圍辦稅事項的辦理流程、報送資料等與《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guī)范》及相關制度要求一致,納稅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四、納稅人辦理省內通辦、同城通辦事項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稅收義務,受理業(yè)務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對涉及稅款繳納的事項,應當通過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lián)網系統(tǒng)繳納稅款。
五、納稅人辦理省內通辦、同城通辦事項涉及的稅收違法行為,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處理。納稅人存在因欠稅、未申報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未處理完畢,被稅務稽查立案未結案或者被列入非正常戶等情形的,不能按照本公告辦理省內通辦、同城通辦事項。待前述情形消除后,納稅人可以按照本公告辦理省內通辦、同城通辦事項。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所屬機構合并前,確屬信息系統(tǒng)未完成改造等原因難以按本公告執(zhí)行的,可按照《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辦稅事項省內通辦和同城通辦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5號)、《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贛地稅函〔2014〕112號)和《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辦稅事項省內通辦的通告》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辦稅事項省內通辦和同城通辦業(yè)務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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