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規定,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公告如下:
一、根據我省實際,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第一條中“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問題,全省統一按企業支付價款的50%減除。
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5]8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根據國務院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和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開展了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清理發現《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5]81號)僅涉及機構名稱變更,無其他修改內容,現決定對《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進行修改,重新公布。
二、本公告的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4日起施行。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根據國務院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和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開展了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清理發現《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5〕81號)僅涉及機構名稱變更,無其他修改內容,現決定對《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進行修改,重新公布。
二、本公告的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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