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流動演藝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個人所得稅處反映。
深圳市流動演藝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流動演藝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歌舞娛樂場所演出的流動歌手、樂手、舞蹈演員、曲藝雜技演員、模特、節目主持人和演出團體組團、隊到歌舞娛樂場所從事營利性演出的演藝人員(以下簡稱流動演藝人員),其收入所得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歌廳、舞廳、咖啡廳、酒吧、卡拉OK廳、夜總會、啤酒屋、音樂茶座、臺球館、高爾夫球、保齡球球場、游樂場以及其他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四條 支付流動演藝人員報酬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據稅法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第五條 在歌舞娛樂場所演出的流動演藝人員,必須在取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演出許可證》后三十日內到演出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征收分局(所)辦理《通用稅務登記卡》和具體納稅事項,流動演藝人員暫?;蛲V寡莩觯氃谕V寡莩龌顒雍笫諆鹊窖莩龅氐牡胤蕉悇照魇辗志?所)辦理停止或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六條 演出團體組團、隊到歌舞娛樂場所從事營利性演出的流動演藝人員,須持有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證明,并經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流動演藝人員的演出收入與演出月份的工資合計后,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其他流動演藝人員取得演出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
第七條 演出團體組團、隊到歌舞娛樂場所演出的流動演藝人員,在演出前五日內,演出團體或支付報酬的單位要向演出地的地方稅務征收分局(所),提交履行納稅義務的擔保書和保證金,保證金按流動演藝人員每人1000元收取,演出結束后,到收取保證金的地方稅務征收分局(所)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手續,多退少補。
第八條 對流動演藝人員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實行核定帶征率按場(次)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每場(次)收入額在80元(含80元)以下的,帶征率為8%;
(二)每場(次)收入額在80元至150元之間(含150元)帶征率為12%;
(三)每場(次)收入額在150元以上的,帶征率為15%。
第九條 代扣代繳義務人所扣繳的稅款應在次月七日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征收分局(所)足額申報繳納,同時,向地方稅務征收分局(所)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流動演藝人員在取得報酬的次月七日前,自行到演出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征收分局(所)申報納稅:
(一)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應稅所得的;
(二)沒有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的;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其申報納稅的。
第十一條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依照稅法規定,征收分局應付給代扣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總額2%的手續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以前有關臨時演藝人員(稱走穴演員)征收個人所得稅(或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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