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便利性,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北京市將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以下稱“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企業范圍
納入試點范圍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且試點資格和無車承運人經營資質在有效期內。
(二)平臺應實現會員管理、交易撮合、運輸管理等相關系統功能,具備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
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不得作為試點企業。
二、代開專用發票條件
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報經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同意后,可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并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二)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三)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四)注冊為該平臺會員。
三、專用發票開具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在境內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就近向國稅機關自行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也可以委托試點企業按照以下規定代開專用發票:
(一)試點企業僅限于為符合本公告第二條所列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業務代開專用發票。
(二)試點企業應與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專用發票協議(見附件2)。
(三)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以試點企業代開的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四)試點企業代開的專用發票,相關欄次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業務,以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
(五)試點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試點企業可以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并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四、涉稅事項辦理
(一)試點企業代開專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由試點企業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按月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員。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后,不再就同一筆業務代開專用發票。
(二)會員應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已由試點企業代為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試點企業試點資格發生變化或無車承運人經營資質超過有效期的,應及時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報告。
(四)試點企業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代開專用發票對應的收入不屬于試點企業的增值稅應稅收入,無須申報。試點企業應按月將代開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具體內容包括:代開會員戶數;代開專用發票份數、金額、稅額;已代會員申報繳納稅額、已開具完稅憑證戶數和代開會員名單清冊。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北京市第一批符合試點條件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名單
2.小規模納稅人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書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2018年3月5日
附件1:
北京市第一批符合試點條件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名單
序號社會信息代碼
(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所屬稅務機關北京數據在線國際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平谷國稅局
附件2: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書
甲方(委托代開單位): 乙方(受托代開單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 地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的有關規定,甲方作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委托乙方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明確雙方責任及依法納稅,經甲、乙雙方協商,特簽訂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如下:
一、甲方應注冊為乙方平臺會員,授權乙方按月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預繳的稅款。乙方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后,乙方應將完稅憑證轉交給甲方。
二、代開范圍為甲方通過乙方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業務。相關欄次內容應與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滿足代開要求的認證資料和業務信息,并提出開票申請,乙方按照規定審核后收取對應票面的預繳稅款后,為甲方開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甲方在乙方平臺代開發票,依然受甲方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乙方遵照相應的征收管理法規處置委托代開事宜。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負責向乙方提供合法合規的納稅主體的證明材料以及代開發票必須的業務信息。
(二)應繳納乙方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預繳稅款。
(三)取得乙方交付的發票及稅收憑證后,甲方應自行按照屬地稅務機構的征收管理辦法申報納稅。
(四)甲方有權利選擇和指定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務憑證送達的方式和地址。
(五)在甲方繳納稅費后乙方沒有按時開票的情形下,甲方有權提出補開發票或退回稅費的申請,乙方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開發票或退回預收稅款。
(六)由于法律法規的修改、甲方納稅主體的變更、屬地稅務機構的征收管理調整等情形,甲方已經不適用代開規定的,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并適時終止代開協議,由于甲方主觀原因導致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七)應配合乙方屬地稅務機構針對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征管和核查。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嚴格按稅收政策規定,經審核甲方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后,為甲方提供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服務。
(二)依照甲方提出的代開申請收取稅費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乙方屬地稅務機關規定,在指定期限內為甲方提供稅務憑證。
(三)乙方負責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務憑證按照甲方指定的渠道和地址送達。
(四)乙方對于甲方提供的證明材料和代開業務信息,均需保存備案以供甲方或乙方稅務機關核查,乙方在不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不能將甲方信息泄露給除稅務機關外的第三方。
(五)乙方有權利拒絕在甲方不繳納稅費的情況下為甲方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不得以此種情況作為依據向乙方主張損失和賠償。
(六)因甲方屬地稅務機關原因,導致乙方停止為甲方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乙方應遵照稅務管理要求,及時停止為甲方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此協議終止,甲方不得以此向乙方主張權利和賠償。
(七)乙方平臺應配合甲方屬地稅務機關的征收核查。
(八)因法律法規的修改、甲方納稅主體變更的情況,乙方有權利適時終止代開發票協議。
七、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并提出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二)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并終止本協議。
(三)乙方為受委托代為開票,因甲方原因造成違反法規受到處罰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乙方保留追索賠償的權力。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簽字) (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解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一、相關背景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發布了《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納稅人提供開票便利,切實解決了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因無法及時出具發票,影響其生產經營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的有關規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我局”)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工作,進一步解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開票難的問題,通過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專用發票降低征納成本,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二、公告的具體內容
公告主要明確了以下事項:
第一,明確了納入試點范圍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以下稱“試點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二,明確了經市國稅局同意,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第三,明確了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在境內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的有關規定,就近向國稅部門自行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也可以委托試點企業按照以下規定代開專用發票。
第四,明確了試點企業和會員辦理有關涉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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