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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規范納稅信用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文件規定及機構改革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以下簡稱“貴州省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8號)等文件制定了《貴州省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貴州省稅務局所屬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亦應按本公告執行。《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8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貴州省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納稅信用評價管理,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貴州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黔府發〔2014〕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信用管理,是指貴州省各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信息開展的采集、評價、確定、發布和應用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貴州省內已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納稅人,以及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納稅信用管理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一、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用信息化手段開展納稅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相關部門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機制,推動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

第二章 信用管理組織

第七條 貴州省稅務局負責全省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各市(州)、縣(市、區)稅務局依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 貴州省稅務局負責建立健全納稅信用管理制度,加強信用管理的信息化建設,統一采集已實現省級集中的納稅信用信息數據,定期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匯總發布信用評價結果,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省以下稅務機關負責補充采集納稅信用信息數據,定期組織開展信用評價,確定和發布納稅人信用,對納稅人信用實施動態管理,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九條 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1年,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稅務機關應于次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

第三章 納稅信用評價管理

第一節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條 納稅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的記錄和收集。

主管稅務機關遵循“無記錄不評價,何時(年)記錄、何時(年)評價”的原則,使用稅收征管系統中納稅人的納稅信用信息,按照規定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確定納稅信用級別。

第十一條 納稅信用信息包括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

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評價周期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稅務內部信息包括經常性指標信息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周期內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非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稅務檢查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周期內不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外部參考信息包括評價周期內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外部評價信息是指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影響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的指標信息。

第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根據職責完成評價周期內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及納稅人基本信息的核實工作。

貴州省稅務局無法從稅收征管系統中采集的納稅人信息由主管稅務機關補充采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和評價周期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由貴州省稅務局按月統一從省級集中的稅收征管系統等相關應用系統中采集,相關系統中暫缺的信息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補錄;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由各級稅務機關按層級從同級政府信用信息平臺等渠道采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稅務內部信息由貴州省稅務局統一從稅收征管系統中采集,稅收征管系統中缺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補充采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由各級稅務機關按層級通過同級信用信息平臺、相關部門官方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發布的外部評價信息由貴州省稅務局負責統一采集。

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應核實后使用。

第十六條納稅信用評價以納稅人在評價期內的納稅信用信息為評價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一)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二)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三)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四)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

第二節 信用評價方式和內容

第十七條 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

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參見稅務總局發布的《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

第十八條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納稅人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

非經常性指標缺失是指在評價年度內,稅收征管系統中沒有納稅評估、大企業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或稅務稽查出具的決定(結論)文書的記錄。

直接判級適用于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

第十九條 納稅信用級別設A、B、M、C、D五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為A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為B級;首次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企業、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為M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為C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為D級。

第二十條 外部參考信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中記錄,與納稅信用評價信息形成聯動機制。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周期不能評為A級:

(一)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

(二)上一評價周期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個評價周期內增值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按季申報視同連續3個月。

正常原因是指:季節性生產經營、享受政策性減免稅等正常情況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四)不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周期直接判為D級:

(一)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二)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五)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九)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十)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在評價周期內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一)由于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三)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結束后,各級稅務機關根據職責查詢稅收征管系統初評結果,并對疑點數據進行調查核實,對照信用評價指標按期完成所有信用信息的核實和補錄工作。

第三節 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

第二十五條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遵循誰評價、誰確定、誰發布的原則,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信用的評價、確定和發布,上級稅務機關匯總公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按分級分類原則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依法有序開放:

(一)主動公開A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但在評價結果公布前(每年1月至4月),發現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已注銷或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其評價結果不予發布;

(二)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協議等規定,逐步開放B、M、C、D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價為A級納稅信用的納稅人信息通過辦稅服務廳等渠道通告。

省、市稅務局通過稅務網站匯總發布管轄范圍內的A級納稅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依托信息化手段向納稅人和社會提供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公開查詢服務,推動社會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章 納稅信用的動態管理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實行動態調整。

因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調整其相應評價年度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并記錄動態調整信息,該D級評價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對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需扣減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調整其相應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

第三十條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以書面形式向作出評價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對評價結果進行復核。

納稅人因第十六條一、二、三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及時開展納稅信用級別動態調整工作,并為納稅人提供動態調整信息的自我查詢服務。

納稅信用年度評價結果發布前,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存在動態調整情形的,應調整后再發布評價結果。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調整為D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納稅人。

第五章 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三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在對不同信用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的基礎上,加強與本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成員單位之間信用信息的交換和共享,拓寬納稅信用信息的應用范圍,鼓勵誠信納稅,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第三十三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一)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二)一般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手續齊全的,按照規定即時辦理;其取得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

(三)普通發票按需領用;

(四)連續3年被評為A級納稅信用(簡稱3連A)的納稅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辦稅服務廳設置“綠色通道”,優先為3連A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

(五)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宣傳送達、咨詢輔導等服務;

(六)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四條 對B級納稅信用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除在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款退免、稅務檢查、行政處罰等方面進行常規稅收征管外,重點是加強日常涉稅政策輔導、宣傳等納稅服務工作,幫助其改進財務會計管理,提高依法納稅水平,提升納稅信用,并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激勵措施。

第三十五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M級的企業,稅務機關實行下列激勵措施:

(一)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二)稅務機關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第三十六條 對C級納稅信用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為重點評估對象;

(二)追究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責任并責令限期改正;

(三)定期開展納稅輔導;

(四)嚴格限量供應發票;

(五)各地根據情況依法采取其他嚴格的管理措施,并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采取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 對D級納稅信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二)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收繳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三)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稅權;

(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五)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六)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七)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八)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年內”均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評價完畢,各級稅務機關不得擅自將納稅信用評價情況和有關評價資料向社會公布或泄露給他人。

分送:各市、自治州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貴安新區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地方稅務局,仁懷市、威寧

自治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納稅服務處承辦辦公室2018年6月15日印發

第四十條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致使納稅人信用評價結果失真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8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貴州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發布〈貴州省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為規范納稅信用管理,持續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根據機構改革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的工作要求,對《貴州省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8號)進行修訂,并重新發布。

二、主要內容

本實施辦法共計六章42條。現對修訂主要內容進行如下說明:

(一)擴大了納稅信用評價的范圍

擴大納稅信用覆蓋面,將所有在貴州省內已辦理稅務登記(含“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臨時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納稅人,以及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個體工商戶納入評價范圍,使納稅信用評價范圍更寬、對象更廣。

(二)刪除了納稅信用管理委員會的相關條款

按照機構改革的要求,刪除了原實施辦法中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聯合成立納稅信用管理委員會及其職責的相關規定,重新明確了省、市、縣三級稅務機關在納稅信用管理中的工作職責。

(三)對不參與本期評價的情形進行修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規定,修改《貴州省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內容,將不參與本期評價的情形減少為4種,分別刪除了原實施辦法中“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周期的納稅人”和“本評價周期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納稅人”兩種情形。

(四)對納稅信用評價級別進行修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規定,修改原實施辦法中關于納稅信用級別的表述,納稅信用級別設A、B、M、C、D五級,新增M級,明確了M級的評價標準。

(五)增加納稅信用M級納稅人的激勵措施

《貴州省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新增了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M級納稅人的激勵措施。

(六)對附則的修改

為確保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延續性,《貴州省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明確了修訂后實施辦法生效日期為“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發布〈貴州省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目的

為規范納稅信用管理,持續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根據機構改革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的工作要求,對原《貴州省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8號)進行修訂,并重新發布。

二、制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2.《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

3.《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

4.《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辦發〔2018〕70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

三、起草過程

(一)前期準備。重點梳理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8號)下發后,稅務總局出臺的納稅信用管理新規定,以及此次機構改革的相關要求,組織修訂《貴州省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對原《貴州省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8號)中涉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表述,納稅信用評價的適用對象,納稅信用級別調整及分類管理服務措施的調整等相關條款內容進行修訂。制定部門對修訂后的文件進行了公平競爭性審查,不存在限制排除競爭的情形。

(二)征求意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辦發〔2018〕70號)等文件相關要求,未公開征求意見。

(三)合法性審查。提交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政策法規處對《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發布〈貴州省納稅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合規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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