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文化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文化部《關于印發〈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095]171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凡在我省參加演出(包括舞臺演出、錄音、錄像、拍攝影視等,下同)而取得報酬的演職員,如各類藝術表演人員(含時裝、健美、藝術體操、氣功等表演人員)、演奏員、節目主持人以及藝術總監、化妝、音響、燈光等其他演職員,均為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所取得的報酬,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
二、對在電視臺和歌廳、舞廳、夜總會、游樂場、音樂茶座等歌舞娛樂場所演出取得報酬的演職員,其收入性質按《辦法》第六條認定。納稅人取得的報酬屬于一次性的(僅只一次),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在同一場所數次演出或在多個場所演出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各場所經營者先分別依法預扣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于次月7日內自行到演出所在地地稅機關申報結算稅款。
三、向演職員支付報酬的單位或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必須遵循“誰伺款、準扣稅”的原則,在向演職員支付報酬的同時,按照向演職員支付的報酬金額,扣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依照稅法扣繳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違反規定不扣或少扣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負責賠繳。向演職員支付的報酬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四、組臺(團)演出承辦單位或主辦單位必須在每次演出前兩日內,將文化行政部門的演出活動批準件、演出合同和演出計劃報送演出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演出合同和演出計劃的內容如有變化,應按規定程序重新向文化行政部門申報審批并向地稅機關報送新的材料。組臺(團)演出承辦單位或主辦單位負責演職員個人所得稅的預扣和繳納。
五、各級文化行政部門給演出經紀機構、演出經營單位和演職員簽發從事營業性演出的許可證后,應將持證單位和人員名單及有關資料及時抄送同級地稅機關,并督促持證單位和個人依法扣繳、繳納個人所得稅。年審年檢或換證時,應將持證單位和個人是否依法扣繳、繳納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作為一個重要條件。根據地稅機關提出的情況,演職員凡有偷稅逃稅行為的,不予換證,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停止其演出活動半年至一年。
六、各級地稅機關和文化行政部門,應密切聯系,積極配合,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共同加強對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1996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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