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現行排除限制競爭稅收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對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2018年4月28日廣東省國家稅務局2018年度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全文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詳見附件)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2.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5月2日
全文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全文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序號制定機關標題發文日期文號1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匯總繳納增值稅納稅地點有關問題的批復2008年7月31日粵國稅函〔2008〕393號2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2010年6月8日粵國稅函〔2010〕386號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2005年7月11日粵國稅辦轉字〔2005〕120號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增值稅普通發票一窗式票表比對準備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10日粵國稅發〔2005〕248號5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2006年9月29日粵國稅函〔2006〕476號6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增值稅普通發票一窗式比對的通知2006年11月2日粵國稅辦轉字〔2006〕173號7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有關事項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粵國稅辦轉字〔2009〕11號8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2010年2月11日粵國稅辦轉字〔2010〕30號9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文化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2010年4月6日粵國稅辦轉字〔2010〕58號10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2009年5月13日粵國稅發〔2009〕83號11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5月13日粵國稅辦轉字〔2009〕85號12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5月14日粵國稅函〔2009〕224號1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2009年5月6日粵國稅發〔2009〕98號1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粵國稅發〔1999〕172號15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6年2月23日粵國稅發〔2006〕26號16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分所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6月12日粵國稅發〔2007〕120號
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制定機關標題發文日期文號廢止條款1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稅務代理機構脫鉤改制實施方案》的通知1999年12月9日粵國稅發〔1999〕375號部分條款廢止(廢止第四點第(一)、(二)、(三)項)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解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一批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失效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2號),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現行排除限制競爭稅收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72號)的有關要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對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中不利于“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進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結果已經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為便于納稅人及時了解掌握稅收政策變化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制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一批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現就《公告》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發《公告》的必要性
稅收規范性文件是稅收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障稅制改革、規范執法、保護相對人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為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規范、統一,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需要,按照《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要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建立了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結合的文件清理長效機制。此次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是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現行排除限制競爭稅收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求,確保各項改革措施取得實效的重要舉措,是進一步深化廣東省國稅系統“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工作。文件清理結束后,統一公布廢止的文件目錄及條款,有利于公眾及時了解掌握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變化情況,規范稅務機關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全文廢止稅收規范性文件16件,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1件。
廢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轉發的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已廢止,例如《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粵國稅函〔2010〕386號)等文件;
二是與現行規定不符,例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匯總繳納增值稅納稅地點有關問題的批復》(粵國稅函〔2008〕393號)等文件。
三是國家稅務總局文件部分條款廢止,且相關文件以通知形式發布。例如《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9〕83號)等文件,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關于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發布形式的規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未以公告形式發布的,不得作為執法依據。因此,按照相關規定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的相關文件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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