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實現社會保險法定全覆蓋,提升我省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率,切實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我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公告如下:
一、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會保險費欠費,可先征收本金,對2011年7月1日后產生的滯納金暫緩加收。
二、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會保險費欠費,屬于僵尸企業清理處置、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影響導致等情形的,經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暫緩加收滯納金。
三、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會保險費欠費,未經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暫緩加收滯納金的,一律同時加收滯納金。
四、滯納金的數額不超過社會保險費欠費數額。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4月16日
關于《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的公告》的解讀
一、為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切實維護參保繳費人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補繳所屬期在《社保法》實施之前的社保費,且于《社保法》實施之后產生的滯納金,暫緩加收。
二、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因僵尸企業清理處置、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影響導致的欠費,經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的,可暫緩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影響導致的情形主要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以及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撤銷導致的補繳,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影響導致的補繳。
三、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保費,未經縣(含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暫緩加收滯納金的,必須同時加收滯納金。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45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的規定,滯納金的數額不超過社會保險費欠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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